在实施中国
民法规定的
离婚冷静期期间,配偶双方可以选择暂时
分居以寻求缓解矛盾及解决
纠纷的途径。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当
婚姻登记机构受理了
离婚登记请求之后的第30个工作日内,无论哪一方对于离婚存有异议,均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若规定
期限届满后的第30个工作日内,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下发
离婚证书;那么,这将被视为其对撤销离婚登记请求的正式回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