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采取两种方式来解除合法婚姻关系,首当其冲的便是协商离婚;
其次则为进行诉讼程序离婚。
1、若协议离婚的双方能就离婚事宜、子女人监护权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持大致相同的观点,那么他们可以自愿前往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将各自携带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拟定好的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有关部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离婚申请。
2、然而,若双方未能就上述各项议题达成共识,且一方坚决寻求离婚,彼时该方可以选择向被告人实际居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指出的是,若被告人的惯常居住地与实际居所地并不一致,则依法由被告人的惯常居住地法院对此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若认定当事人夫妻情感破裂,将会作出支持离婚的判决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