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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向男方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关于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需接到的相关文件资料如下:其一是原告方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经核实完毕后将会悉数返还给原告本人;第二是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证明资料,通常情况下可提供结婚证书以及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状况证明书;第三是证明被告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有共有财产清单,对于这类财务清单,其实行的原则是尽量简化,然而在正式立案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再详细提交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最后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子女的话,那么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必要资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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