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当债权方没有正当理由地拒绝接受交付的标的物时,
债务方可要求提存该标的物。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由于
债权人无理拒收而致使债务履行面临困难,那么债务方可依法选择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所谓提存,实际上是指在
债务人遵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履行其所应偿还债务之际,如因债权人因故不可抗拒或无理拒绝接收,亦或是因为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时向债权人履行相应债务之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将其应当支付之标的物提交至有关部门代为保管的一种制度安排。《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