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所借款项的
类别、货币名称及使用方向、贷款金额、适用利率、还款周期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月息2%为举例,借款的利息禁止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而若已提前在本金中扣除了部分利息,则需根据实际借款金额进行偿还并重新计算剩余利息。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例的过程中,人
民法院对于此类
纠纷的处理一直秉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人民法院在收到借贷案件的
申诉时,通常需要原告方提交借款合同或借款凭证作为依据;
若无正式的借款凭证或者无法提供相关
证据,也可通过提供有力的事实根据或者两名以上与该事件无关人员的证词来佐证实情。
其次,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略微高于银行常规利率,但最高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限定的幅度。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
出借人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如将资金交付给
借款人等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