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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能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吗

诉讼保全并不能给予申请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施执行的优先权。诉讼保全这个程序,并不是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方式,因此在被申请人存在多位债权人且可用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并没有资格获得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已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本着平等原则,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参与公正公平的分配受偿。因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能自动赋予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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