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并不能给予申请人优先于其他
债权人实施执行的优先权。诉讼保全这个程序,并不是对
财产保全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方式,因此在被申请人存在多位债权人且可用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
债务的情况下,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的
当事人并没有资格获得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已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本着平等原则,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参与公正公平的分配受偿。因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能自动赋予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