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人和
受害人均未有过失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特定场景下,依照实际情况,由双方共享承担损失的经济责任,此即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所涉事项。
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境:
1.对于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或仅限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导致的他
人损害事故,尽职尽责履行
监护职责的
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因为实施
紧急避险作出必要行动以争取避免更大损失的情形也可归入公平责任范围之内。
3.
行为人为维护公共权益英勇抵抗侵害,最终却因此受到伤害的案例同样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当由于物品堆砌过高或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意外倒塌并给他人带来危害之时,若各方
当事人皆无明显过失,此时便应优先考虑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
赔偿问题。
5.最后,如果某一方是在为了另一方的利益乃至共同利益而从事某项工作或活动期间受到了损害,但双方当事人都声称对此产生的损害全然不知情且毫无过错,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公平责任原则亦可作为解决此类
纠纷的有效法律工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