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提供了礼金之后,倘若两方尚未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则支付礼金的一方可向对方索要回当初的礼金,而对方必须无条件地偿还。男方向女方提供在婚前支付的礼金,其形式被视为普通的赠送行为,然而在深层含义上却是以未来建立合法婚姻为前提和条件的实物馈赠。鉴于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并未构成正式的婚姻关系。如此以来,作为受赠方就已承担起归还所收到的物品的责任,因为赠与的基础关系已不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付礼金的一方主张收回
彩礼,那么对方必须予以返还。关于申请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提供的礼金的案件,如果经调查核实发现符合下列任一情况,那么人
民法院将予以批准:首先,双方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次,虽然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最后,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男方主动提供礼金,使得支付者在日常生活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困境。对于前面提到的第二、三项规定,只有在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方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