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将其专属权利进行转让的通知,自发出之时起便具有不
可撤销之性质,但若该通知经过受让方的慎重考虑后表示认可,则可予以变更。
债权人在决定转让其权利之前,必须履行向
债务方郑重告知的责任。
如若没有这一道程序,这种转让对于相关债务方而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当
债务人收到债权人所发出的关于权利转让的正式通知之后,实际的权利转移即刻生效,从而引发了相关合同中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连锁反应。
曾经的债权人被新生的债权人所取代,亦或是新的债权人的出现使得原债权人无法继续享有全部原本属于自己的债权。
一旦债权人发布了权利转让的通知,那就标志着合同中的权益已经完全归属给了受让者,或者与受让者共享,债权人本人不得再次对已转移出去的权益做出任何更改或处置,因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原债权人并无权力撤销此类权利转让的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