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车祸事件之后立即
自首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
逃逸行为。
然而,以下我们将会看到公安机关对于构成“
交通事故逃逸”所规定的8种情况或条件:
(1)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当事驾驶员却仍驾驶车辆或者舍弃车辆逃跑离开事故现场;
(2)如果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自己是否具有责任存疑,那么他们也应当主动停止驾车并等候处理,而非离开事故现场继续前行;
(3)即使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已将
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但他们在未经报告和擅自从医院无故离开后又回返事故现场也是逃逸行为;
(4)虽然当事驾驶员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但是他们此前提交的
报案材料中对事故的描述含糊不清并且在无征得在场人同意的情况下擅
自离开医院,这同样构成逃逸行为;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送伤员到医院治疗过程中,为逃避承担责任而故意留下假名、假地址、假电话号码,并自行离开医院,这也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6)在交通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当事人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者故意隐藏行踪躲避公安机关调查的,也是逃逸行为;
(7)无论事实如何,只要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发生过,即使当事驾驶员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但只要有充足的
证据支持,仍然可以判定其行为符合交通事故逃逸的
构成要件;
(8)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与相关方协商过程中和提供的
赔偿方案明显无法解决争议时,仍然选择独自离开并且未能留下真实
个人信息,即便是由有证据证实其是在强行离开现场,这样的行为也应被视为逃逸。《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