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宣
判缓刑的
犯罪分子而言,倘若他们在
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再次
触犯法律并构成新的犯罪,那么这并不属于
累犯的范畴。原因在于,
缓刑本在于对被告人有条件地暂不执行
刑罚。然而,所谓累犯,则特指那些曾经接受了一定程度的
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以特赦等方式获得赦免之后,仍然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在同一
量刑标准之下再犯包括被判处相同刑罚在内的严重罪行的相关罪犯。因此,没有得到实际执行的刑罚尚不足以树立累犯身份。《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