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定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根据
行为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其已经对公共或者私人财物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并且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那么就可以断定该行为人构成了既遂;
反之,假如行为人并没有成功夺取财物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住财物,那么便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未遂。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不仅仅作为一项侵犯
财产权益的
犯罪而存在,它同时还涉及到人身权的侵害。
因此,我们不应仅仅看作是是否抢到了财物,更为重要的是分析在抢劫过程中有无对受害者人身权利造成实质性伤害。
由此可知,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财物的获取,只要其在抢劫过程中实质上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便可视为既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
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后果的,属
抢劫未遂。据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
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
法定刑规定,结合
未遂犯的处理原则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