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离婚时,应向所起诉对方所在地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申请。当一方相伴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时,该案件可交由相关团体予以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需先行进行调解程序。若经过调解后,双方情感确已严重破裂,无法恢复,且经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则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