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辖市的城市整体规划,其具体程序要求是由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交相关申请,然后按照特定流程进行审批控制。而对于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来说,则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制定,而后将所完成的规划报告递交至上一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审批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