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企业搬迁停业引致的
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企业应承担给予雇员
补偿金之义务,而非
赔偿金。在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时,我们依照雇员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量,每位雇员(雇员)在工作满一年期限后,则需补偿该雇员一个月的薪资额。若雇员在过去的六个月到不足一年之中提供了服务,那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反之,如果雇员在过去的六个月内没有提供服务,
经济补偿则为该雇员半个月的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