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在计算被
扶养人的生活费时,应当以扶养人失去工作能力的程度为依据,并以案发地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两个指标进行衡量。当被扶养人为尚未成年者时,其生活费的计算应持续到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而当被扶养人丧失劳动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之时,其生活费则需计算长达二十年之久。但如若被扶养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者,那么其生活费将按年递减,即年龄增加一周岁后,每年的生活费用将相应减少一部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