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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宅基地的房子怎么去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状况,我们将进行如下细致的分割方式:第一类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婚前所建造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居住和使用,而他们并未对此作出任何的相反约定,那么依据现今法律,这个房屋应当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应当被判定给予建造这所房子的一方所有。然而,如果因为建造这所房产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的共同财产去偿还的,那么从经济角度上讲,得到这所房产的一方应该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二类情况,倘若某位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用于其子女的婚姻住所,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这座房屋是以其子女的名义报建的,假如这所房屋是在婚前建造的,通常会被理解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利来分享这份赠与。但是,如果这所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普遍来讲,它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因此,这个房屋成为了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和子女另外有约定的,那就另当别论了。第三类情况,如果早在婚前,男女双方的家人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而且这个过程中,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房屋应当视作该方家庭的财产。然而,如果这所房屋是建于其子女婚后,双方家庭为此投入的资金是为了让子女拥有婚房使用,不仅如此,现如今,这所房屋已经是他们夫妻认可并居住的地方。据此,这所房产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的相关条例,双方家庭的出资可以被视为对他们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在子女面临离婚分割房产之时,便可以根据他们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对这所房产予以分割。第四类情况,如果某父母在子女婚前所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有明显的表明这所房子属于子女及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他们中有房产的份额存在,不然,子女的配偶就无法享有分到这所房产的权利。同样地,如果男女在结婚以后,仍然和其他家庭成员共住在一个屋檐下,而没有进行过分家,之前就有的家庭共有房产或者原本属于某一方面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提出给他们夫妻,这种情况下也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后一类情况,在农村宅基地是依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批的,所以,由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被认为是整个家庭,也就是一户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那部分份额,然后再对尚未分割的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实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房产分割时,只需要对宅基地上的房产进行分配。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则是属于村子集体的,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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