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父母所提供的购房资金究竟属于借款性质还是无偿赠予,首要需要考量的因素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关约定。如若双方之间确实订立了某种协议或凭证,那么便按照他们的共同意愿来处理此问题。然而,如果父母并没有鲜明地表达其出资行为即是赠送,我们便可以判断这笔款项实际上是对子女的应急资金出借,子女理应对此支付利息并且负起偿还责任。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投资,但若是刻意回避展示其赠予意图,仅仅通过为子女的转账以及子女利用这些资金购入房产这两个方面就认定父母的转账出资其实是赠予子女的做法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