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口头达成的合意亦具备法律效应,因合同并非强制性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呈现,而可选择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进行设立。然而当涉及到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明确赋予其必须以
书面形式表达时,或者双方
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时,那么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便不被认可和具有任何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