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帮信罪的案件中,
涉案金额达50,000元并不足以使公安机关予以
立案调查。
关于帮信罪的具体
立案条件,主要要求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200,000元以上;
或
违法所得超过了10,000元以上;
或是通过投放广告等途径来提供给
犯罪分子的资金达到了50,000元以上。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例,如果知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却依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以投放广告的形式向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和帮助,那么这些行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或者别的惩罚。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
情节严重者"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曾经为三个或更多不同的对象提供此类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了200,000元以上;
(3)是否以投放广告等方式向他们提供的资金超过了50,000元以上;
(4)违法所得是否超出了10,000元;
(5)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或者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而遭受过执法机构的
处罚,然后又再次参与这种犯罪活动;
(6)受帮对象的犯罪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以及(7)是否存在其它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