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力求尽快完成
病历封存,确保病历真实反映病情进程,成为判断
医疗机构诊疗策略是否准确无误以及有无过错行为的关键依据。
同时,在
司法审判领域中,病历亦应被视为极其重要的
书证资料之一。
2.需要高度重视对尸体解剖的及时请求,通过对尸体的深入检查来确定死亡原因,对于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了直接且有力的证明依据。
3.对于
证人证言的搜集,应给予充分关注和妥善处理。
实践过程中,患者和医疗机构经常会因为是否执行或者不执行某种具体操作产生矛盾争议,然而医院往往会质疑病人陈述的真实性,认为与病历记载存在不符之处,但根据病历内容,可以明确医疗机构并无任何疏忽过错。
在面临这种情况下,如果病人无法提出其它确切的
证据支持,那么他们的诉求或者主张将难以得到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庭的认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的办法就是搜集了解客观事实真相者的
证言,也就是所谓的证人证言。
4.在质疑病人表现出的不良症状可能由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因素引起时,病人及其
家属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对现场相关物品进行封存和保留,以便为后续进一步检验提供便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