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判定实行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其他
附加刑罚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其次是在
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可能被判定为需负
有期徒刑以上责任,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较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内的妇女,因无法对其实施监禁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同时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即使
羁押期已经届满,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最终处置时,如果需要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手段来保障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和权益,也应当予以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