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中,两方
当事人均可凭借户口本与
身份证前往原负责处理
婚姻登记事务的相关机构或其中任何一方常住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补办手续。
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将对此项婚姻登记档案予以充分核实,确认无误后,将会及时为其颁发新的
结婚证书。
在成功领取新婚证书之后,若双方对于
离婚的所有相关事项均能达成统一共识,则可以再次前往原负责处理婚姻登记事务的相关机构或其中任何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若无法达成并维持全体一致的意见,那么就只能遵循法律程序,
递交至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存在另一方未能积极配合获取结婚证书的现象,当事人仍可持有户口本和身份证前往原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出需求,请求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在此过程中,民政局将能查询到相关的
结婚登记档案,并且可复印相关信息,再由民政局加盖印章,最后可据此文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依法依规地完成
离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