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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二审还能提交证据吗

在进行二次审判的诉讼阶段当中,当事人仍然有机会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然而,为了确保二审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当事人需要在二审开庭之前就开始积极收集各类相关的证明材料。
若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因素而没能够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所需的资料,经过法院的许可,他们仍然有权利在延期的期限内继续寻找这些证据,如果哪怕是延长的时间内,他们都不能够找到这些证据,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这部分证据作为新证据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因为不审理这样的证据就有可能会产生显著不公平裁判的话,那这部分证据就应当被视为新证据来对待。
在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范畴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一审庭审完成之后才新发现的证据;
第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曾经请求过法院调查取证,但并没有获得批准,直到二审法院审查完案情之后,发现其实应当给予这样的许可并且也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去调取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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