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刑事诉讼法法规则之明确规定,国家检察机关在执行死刑之前如若发现存在以下七种特定情形,有权建议人民法院立即中止执行死刑行为:(壹)被执行者并非应判处死刑之人;(贰)罪犯在实施犯罪之时尚未达到十八岁,亦或审判时期已经超过七十五岁,依法律规定不需适用死刑;(叁)罪犯处于妊娠期;(肆)共同犯罪的其他相关嫌疑人归案,而共同涉嫌犯罪的其它罪犯正接受暂停甚至是终止执行死刑的处理,此等事件可能会对罪犯最终量刑产生影响;(伍)罪犯可能涉及到其它更为严重的犯罪案件;(陆)罪犯爆出其他人犯严重罪行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这都可能导致原本的判决和裁定需要重新审理并作出修改;(柒)判决、裁定进一步揭示可能存在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其他种类的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