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六年之前所提供的
贷款担保服务在经过双方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的情况之下,借款
担保人的
担保义务期限应以约定日期为准;然而若未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则其
担保期限将被设定为六个月之久.必须指出,保证期间乃是用以界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它并不具有任何中止、中途停止或延长等可能。贷款方与担保人可以就保证期间达成协议,但若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过于提前于主要
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恰好与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步重叠,那么它们将被视为未曾存在过;另外一方面,倘若没有明确表述或者对其苯无相关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将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后第六个月开始。最后,对于
借款人与贷款方之间对主债务履行期限缺少明文规定或者表述不清晰的情况,他们的保证期间应当从贷款方向借款人提出偿还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