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此类农业
土地承包合同之时,若
承包方从其所承办经营的农业用地中获取了经济收益,那么该等经济收益应当最终归属与承包方。以家族式形式
承包的农业用地则依据相关
法规,家族内的各户人家依法平等分享此种报酬。实践中所体现出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四点:首先,这种权利始终依托于集体所有权或是国家所有权拥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水面之上。其次,承包
经营权主要是对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是其它各类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承包并盈利的一种权利。第三,这一权益亦是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源进行排他性的承包
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延伸。最后,这一权利注定是具有一定期限的。
具体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显著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由承包方进行经营管理的农耕用地、林业用地、草原等,他们享有占有的权力、使用的权力以及收益的权力。其次,承包方还有权进行诸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各类农业生产活动。再次,承包方还享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进一步释放生产力潜力。此外,当承包地面临征收时,承包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最后,当承包方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后,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他们还可将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入股、
抵押或者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
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
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