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故
分居两地如此之久,仅凭
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诉未必能及时得到应允。在实际案例中,仅凭口头表述分居实情往往难以让法庭采信,若缺乏旁证及其他相关
证据支持,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分居行为,自然也就无法据此判定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的情况了。因此,建议正处在分居期的夫妇需留意
搜集证据,例如他人
证言、租屋合约、新地址接收的信件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分居事实的有力证据。
首先,关于分床但未分区的情况,虽然夫妻之间分床为愈发普遍的现象,但这却难以界定为法律层面的分居。基于国内经济状况所限,许多夫妇仍共用一处住房,甚至无法承担长期在外租房的费用,因此,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他们可能选择仍然共处一室并尊崇
个人隐私,这在一方
提出离婚时,通常难以被对方认同为人证,且由于婚姻属于个人私事,所以他人很难对此提供作证,为此,法院一般也不会予以接纳。
其次,关于夫妻异地生活的现象,尽管从地理位置上来看夫妇二人并未在一起生活,但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上的“分居”。有些夫妇是因为工作或学业的需要而不在相同地域居住,这样的地理概念上的“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上的分居,因为在法律上,真正的分居乃是以夫妇二人因感情疏远而失去性生活共享,互相间不再履行夫妻职责为标志。然而,若是异地生活的夫妇之间感情已破裂,这种情况同样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必须借助诸如互诉不满的书信、电子邮件及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最后,以下是几种常见能够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
1.居于对方居住处的
租赁合同;
2.由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分居协议,首选是经过
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须对方承认;
3.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
4.人证亦可,如双方熟悉的友人或亲朋好友,但由于
证人与作证方常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属于`私事''范畴,故单纯依赖
证人证言难以令法院采信,此时须辅之以其他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