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治过程中,当患者遭受伤害时,若出现以下状况之一,则可推断为医疗机构负有过失责任:首先,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然而对于紧急救治危重患者这类特殊场合,医护人员或许会使用非标准规范化的手段,然而只要在当时情境下能证实这种方式具有合理性,便可认定医疗机构未曾犯错。不过,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证明其合理性义务的举证责任。其次,医疗机构对与争议相关的病历记录进行故意隐瞒或选择性地不提供。再者,病情报告等重要病历资料被丢失、伪造、篡改乃至非法毁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