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烟缔结之后所获得的资产,除非夫妇之间有明确的特殊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将被视为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段时间的长短并不成为影响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烟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二人通过努力工作和经营所获得的下列各类财产,被认定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以及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资金投向的利润回报;
(三)个人或集体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四)从祖辈或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处继承而来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或赠与协议里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位配偶的财产不在此列;
(五)有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的津贴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收益或者应该得到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补偿费用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