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购房事宜之处理依据如下所示:首先,若在登记
结婚之前,单方面全额支付房款并将其权属注册在自身名下的情况下,该物业应被定性为准人财产,除非双方之间存在额外的协议规定;如此情况下,
婚姻破裂进行
财产分割时,此项财产将免于分割。其次,如果此类房
产权属在婚前由单方面全额支付,然最终落户在夫妻双方名义之下的话,则应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
离婚过程中出现协议无法达成的局面,法院有权予以分割。再者,如若此类房产权属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但最终落户在某一方名下,而实际上是使用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离婚时,不动产产权应归注册人所有,但婚后房地产价值增长部分及
还贷部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享收益,因此在举行
离婚程序时,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利益提出分割要求。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若在婚后,一方父母为他们的子女购买的房宅,这应当视为他们对自身子女的
赠予,所以这个财产应当被视为配偶的
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在步入离婚程序之后,这部分房产将无法被列入到财产分割范围之内。对于在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
出资购买的房屋情况,当面临同样的离婚情况时,自然应该按照各自父母在出资中所占有的比例来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