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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和连续犯这两种犯罪有两个重要的区别之处,第一点就是它们的行为有所不同,具体而言,继续犯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一个单一的且具有连续性特征的行为,然而反观连续犯,其犯罪行为往往涵盖多个具有一定间隔时间的活动。
其次,另一个显著的差异是两者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也存在着不同。
虽然继续犯的行为必须在一段固定的期限内不断进行下去,但是它并没有任何间歇性的中断时期,反之连续犯众多行动的持续期间则须维持一段一定的时间段,并且这些行动之间存在一定的停顿,无法做到总连续不断地进行。
首先,让我们对连续犯的特点做详细阐述。
这类犯罪通常表现出以下四方面的特性:
行为者的主观意识上,他们基于同一或概括性的犯罪意图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从客观角度看,实施的各种行为都包含相同的犯罪性质;
在时间轴线上观察,这些行为之间体现出连续性的特点;
最后,这类犯罪指的是人们的行为触犯了同样的一个罪行,这和其他犯罪类型大不相同。
接下来,让我们讲到关于追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某个罪犯的最重处罚罪名对应的有期徒刑刑期不满五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只要经过五年之后就可以不追究这个罪犯的刑事责任了。
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追诉罪犯需要经过更长的时间,她们将面临十年的追诉期限。
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她们将面对更久的追诉期,需要等待十五年之久。
而当一个罪犯的最重处罚罪名对应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是死刑时,那么他必须要等到至少二十年后才可能不再遭受追诉。
如果在二十年之后,我们依然坚定地认为这个罪犯应当受到追诉的话,那么我们就得上报给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他们负责决定是否继续追诉相关人员。
总的说来,继续犯的核心就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也就是说,某种特定的行为需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直处于实施的阶段之中。
而对于犯罪追诉的期限而言,是从犯罪事件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如果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将会从犯罪行为结束的那一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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