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时,关于子女的
抚养事宜,现行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然而,若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并已凭借自身收入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那么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便可相应地缩短至子女十六周岁为止。然而,当子女成年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无法自行谋生时,即使已经成年,其父母仍须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第一,成年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劳动能力受损或者虽然尚未完全丧失,但其收入不足以支撑日常生活开销;第二,未成年子女在学校上学期间仍然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来完成学业;第三,当成年子女进入社会后,确实没有基本的生活能力与条件来维持正常的生活所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