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恋人们因故分开之际,他们从各自父母处收到的见面礼并不需要返还。原因在于,这些礼物被视为父母们自愿的赠送赠与行为,因此没有要求接受者做出回馈的理由。然而,如果这些见面礼带有明显的聘礼性质,那么在情侣分离之后,它们就应该归还给送出礼物的一方,因为聘礼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其核心内容即是男女双方同意建立婚姻关系。而当情侣最终选择分道扬镳,并未能如愿步入婚姻殿堂时,意味着先前约定的婚姻条件并未满足,在此情况下,收礼者有责任将已接收的财物退还赠予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