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决为实刑的犯人若符合监外执行的特定情况与条件,应当由羁押其的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将此书面申请的副本连同相关材料呈递给负责该案件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批。
所谓监外执行,即被授予长期流放或者短期拘役或有期徒刑之被告人,原本应在指定的监狱或者其它刑事处罚场所接受惩诫和改造,然而,如果他们面临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状况,使得他们无法在这些普通的执行场所安心服刑,则可以采纳一种灵活而变通的方式来执行对他们的惩罚——即暂时地执行监外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