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细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
离婚时房产如何进行分割的相关条例:
《民法典》在其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决定婚生及非婚生期间的
财产分配方式,这些设定分为了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两种方式。
对于这种安排,需要以白纸黑字的方式表现出来,没有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者,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执行。
考虑到离婚时
财产分割的复杂性,《民法典》还作出了专门的说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第一款明文指出:
离婚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应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法院依据财产类型的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注重女性利益与无过失方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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