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会依据以下情况来判断夫妻之间是否已经出现了情感上的裂痕:首先是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其次是在婚姻关系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配偶或抛弃、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第三种是存在着长期的如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而屡教不改的现象;第四种情况是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持续达两年以上的情形;第五种情况是当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之后,另一方为此而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然后是经过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持续分别居住一年以上,这时如果其中一方再度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最后就是当夫妻一方因为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生殖健康问题以及其它生理缺陷从而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生活治疗时,这也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