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原告方面所需准备的关键证据归纳如下:首先,需提供借款方当事人以及各自身份信息的佐证材料,若涉及自然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户籍名册;其次,需要确认贷款债务具有真实性且合法性的相关证据,诸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据、欠款凭条及还款承诺文件等;再次,需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偿还部分或者全部的信函证明,如收据、每次足额还款均须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此外,针对可能涉及到的金额问题,必须备有计算所依据的详细财务数据。最后,如果仍存在其他未尽事宜,也应该视为必要的补充证据进行准备。
身为案件起诉方,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首先,必须包括与该案具有直接法律利益的公民、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人选;其次,清晰明确地锁定被告对象及其相关情况;再次,提出确实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情况和法律理由阐述,以便法院得以采纳并作出判决;最后,确认申请请求事项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领域以及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