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被公开披露的情况下,立遗嘱并不违反任何法规。遗嘱,作为自然人在生命存续期间依据法律所赋予其的自主权,针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做出的明确意愿表达、相关事务处理的安排,以及在其离世之后即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及认同。在各种情形下,遗嘱是否应当进行公开公布,都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只有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之下,不论遗嘱是公开或是保密,其合法性才会得到保障。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遗嘱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自书遗嘱;(2)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3)以电子设备进行书面记录的遗嘱;(4)通过录音或者录像方式记录的遗嘱;(5)在紧急情况下,由口头传达的遗嘱;(6)经过公证部门进行公正证明的遗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列出的遗嘱形式,均没有强制性的公开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