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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多久

职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多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5 09:50:16 已帮助10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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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多久
债务人提交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递交相关的债权申报资料。这一权利的期限,根据法律要求,最短不能少于三十天,最多也不得超出三个月之久。债权申报期限,被视为一段专属于债权人向法院汇报其债权情况的固定时间。在中国的破产法体系中,对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设定,采取的是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情决定的原则,即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某项破产申请之际,便会确定一个适合所有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的明确期间;从这个时期开始算起,经过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的准备期,和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处理期。在此阶段,负责审查申报债权资料的专业人员将会逐一审核,以确保每个债权人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如果有任何一位债权人未能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履行债权申报义务,那么他们将无法参与到后续的破产程序中来,享有同等的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在设置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仍旧没有完成申报工作,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的,只是此时如果已经实施过的分配过程,对这类补充申报者来说,将不做二度分配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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