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提交了破产申请之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递交相关的债权申报资料。这一权利的期限,根据法律要求,最短不能少于三十天,最多也不得超出三个月之久。债权申报期限,被视为一段专属于债权人向法院汇报其债权情况的固定时间。在中国的破产法体系中,对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设定,采取的是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情决定的原则,即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某项破产申请之际,便会确定一个适合所有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的明确期间;从这个时期开始算起,经过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的准备期,和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处理期。在此阶段,负责审查申报债权资料的专业人员将会逐一审核,以确保每个债权人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如果有任何一位债权人未能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履行债权申报义务,那么他们将无法参与到后续的破产程序中来,享有同等的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在设置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仍旧没有完成申报工作,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的,只是此时如果已经实施过的分配过程,对这类补充申报者来说,将不做二度分配的处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