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时,
被害人因就医而产生的
医疗费用应依据
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住院收据及其它收款凭证等单据,会同病史资料及诊断证书等相关
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如
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行为的必要性或合理性表示质疑,则应自行承担对应的
举证责任以证实其主张的合理性。在此类情况下,我们要明确的是,医疗费用的
赔偿金额应以
起诉提起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际所发生的为标准进行计算。涉及到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恰当的整形手术费和其他相关后续治疗费的部分,受害方可选择在实际支出之后再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不过若根据医疗证明或
司法鉴定结论确定未来必定会产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