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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被害人因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住院收据及其它收款凭证等单据,会同病史资料及诊断证书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如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行为的必要性或合理性表示质疑,则应自行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以证实其主张的合理性。在此类情况下,我们要明确的是,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以起诉提起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际所发生的为标准进行计算。涉及到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恰当的整形手术费和其他相关后续治疗费的部分,受害方可选择在实际支出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不过若根据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结论确定未来必定会产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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