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两人或以上合谋或者共同疏忽导致受害者受到伤害的话,或者尽管他们没有共谋和共同疏忽,但他们的侵害行为直接地组合在一起导致了相同的伤害结果,那么这些
当事人就被认为是
共同侵权的实施者,需要对该案件所引发的
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人,虽然他们没有共谋或共同疏忽,但是他们分别执行的多个行为却是间接地组合在一起导致了同样的伤害结果,此时应当按照过失程度的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来确定每个人应当承担的相应的
赔偿责任。
当存在多人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实施行为且确实带来了损害后果时,若无法确定到底哪些行为是实际产生这种损害结果的源泉,则需要所有参与者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
共同危险行为的每一方都可以提供
证据表明损害结果并非源自他们自己行为的的话,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