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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非经什么批准不受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什么批准不受逮捕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4-04 16:40:07 已帮助12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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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非经什么批准不受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任何个人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均不得遭受逮捕之残酷待遇。鉴于逮捕行为之严重性及其在保障社会安全及保护人权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只能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且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所谓逮捕,则是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批准或做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强力手段,旨在针对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有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法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们,在特定时间段内对此类人群的人身自由全面限制。因此,构成逮捕的因素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存在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确实涉嫌犯罪;第二,能够判处某被告长期监禁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逮捕的量刑标准、罪责标准或更正式的说法——法律标准;最后,采用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能有效预防该人员可能带来的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从而有必要采取更为直接和强硬的逮捕行动。
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我国,仅有检察院以及法院拥有广泛的批准逮捕权力。具体而言,除法院本身作出逮捕决定外,所有对个体公民的逮捕行为都必须得到检察院批准后方能执行。另外,执行逮捕的国家公务人员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名,执行逮捕过程中,须向被逮捕者展示逮捕证,同时还要规定被逮捕者须在逮捕证上签署姓名(盖章)或留下指纹识别。在执行完逮捕任务后的24小时内,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对囚犯进行必要的审讯。当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工作时,必须及时通报应受逮捕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而后者亦需积极配合执行,共同努力确保逮捕行动的顺利推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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