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事宜,须坚定地秉持“公益原则”的大前提,而“储备土地”这项业务活动显然并不符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各个范畴之内。
土地储备工作,系指各自治、直辖市以及行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严格要求,通过规范的程序并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对于以回收、收购、征用或者其他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源,进行存储管理及前期开发整理的过程,进而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类适宜的建筑用地服务。
土地储备业务的覆盖领域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依法回收的国有土地;
其次,实施收购策略并成功购得的土地;
再次,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上所取得的土地;
接着,已经办理完毕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审批等手续并且完成了实际征地的土地;
最后,其他依法获得并进行储备的土地资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