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中,
被拘留者一旦法律规定的
拘留期结束后,看守所必须依据相关准则按期释放此类人员,同时必须向该名被释放人员发放《拘留期满
释放证明书》。
另外,看守所亦需向其明确告知在规定时期内,应当携带此份证明文件前往原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所需的户籍登记手续。
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代为保管的财物,看守所应予以全额归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