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位步入晚年的垂暮老者,尽管其年龄已然超过了法定的
退休时间标准,达到了古稀之年的境界,然而,他并未失去任何的劳动能力,仍然能够自力更生,创造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依法为这位老人提供相应的
误工费用偿付,这既是对法律
法规的严格遵守,也是对社会现实及其公正性的实际考量和体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