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
行政复议制度,以下三类情况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范畴:
首先,当个人或组织对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或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具体
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应先向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示。
其次,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坚信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了他们已通过合法方式所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此时应优先考虑进行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依旧抱有异议,那么便可以有权利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再者,我们还需要特别指出另一项特殊情况,即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
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
税费缴纳问题上发生争执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先严格遵循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清各项税费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保障后,方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