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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使用权住房拆补偿方面,作为该类房产使用权拥有者,具有的仅为对单位或者房管主管辖区域内此类房产的长期租赁权益,而非所有权。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提供货币补偿金的20%将直接交给被拆迁人,而剩余的80%以及房屋增幅部分的建筑面积补贴则归属租用该房屋的承租方所有。
在此之外,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主张这部分补偿,且房屋的承租者应以上述租赁证件上的登记内容为准,这与户籍登记情况无关。
对于使用权住房而言,它其实也被称为公有住房,具有产权主体为国家或集体性的特点,因此个人只能享有对其的使用或租赁权利,不得擅自实行转让行为,更不能出租或出售此类房屋。
另外,谈及拆迁补偿事宜,这里需要指明其具体含义:
即拆迁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就房屋拆详情给付相应程度金融利益的事项。
其中,拆迁补偿的最主要形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甚至还有综合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为一体的多元化补偿方式供选择。
在货币补偿方式下,需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根据不同法规框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精确的估值,最终形成一个据以实施的包含多个变量的补偿金额。
至于产权置换的概念,实际上也被人们俗称为产权调换。
然而基于评估方法的差异性,又存在着两类不同的置换方案供选择。《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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