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乃定义为为满足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而负担之债务。
这种债务的诞生与存在,主要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且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过程中所产生之责任。
夫妻共债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一)时间特性——这类债务通常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二人成为合法夫妻之日开始,到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为止这一期间内。
(二)行为特性——夫妻共同债务的成型源于特有的原因,可分为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两大类别。
其中,生活性债务是指为维持日常生活所需或解决家庭困难之债务;
经营性债务则主要是指因经营企业、从事投资等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被定性为连带债务,即夫妻任何一方均须承担共同债务的全额付款义务,且有权要求另一方在自己付出后负责偿还。
(四)在效力层面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适用于夫妻双方以外的债权人而言,属于一种外在责任,任何一方,无论男女,都必须履行对所有共同债务的付款义务,不会就夫妻间债务责任有所区别。《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