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之行为乃指设于借款人作为第三方所提供的担保,以确保债务人的追偿权益得以实现。
若在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相关义务,则在由第三方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该第三方即会晋升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第三方有权向债务人索回其代债权人清偿债务的部分。
然而,当第三方试图实施其追偿权时,却可能遭遇债务人无法按约定偿付的困境,从而导致追偿权无法得到充分落实。
为了避免这一境况的发生,第三方在代为借款人作出担保之时,可将请求借款人为其提供担保列为其中的一项条件。
这种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障被称为“反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